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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关于容规2.3.1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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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t 发表于 2011-5-9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我理解,容规2.3.1条“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是指除了2.3.2条“压力容器专用钢”之外的用于压力容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也就是说受压元件用到非压力容器专用钢时要满足2.3.1中的S、P含量要求。

问题是,“用于焊接的”这种提法的来源是什么?或者说,2.3.1和2.3.2条不是并列关系,而是2.3.1包括2.3.2?这么写的意思是压力容器用钢得满足2.3.1条的要求,如果是专用钢则要同时满足2.3.2条的要求?
tsg2011 发表于 2011-5-12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bilt


    规程2.3.1条是对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所有用以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包括通用钢材和专用钢材)在C、S、P的最低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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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xygzd 发表于 2011-7-7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通用要求,专用钢要满足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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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chpeng 发表于 2011-8-9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2.3.2包含于2.3.1,这是最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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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xuiin 发表于 2011-11-2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2.3.1是通用的也是基本的要求。2.3.2是在2.3.1基础上提出的专有要求。
压力容器有很多非受压元件的附件,在结构上与压力容器相连,为保证这种连接不影响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可靠性、整体质量等所以才提出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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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zhayao4 发表于 2012-10-16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别指的是非受压元件和受压元件..
另建议版主将这个话题与前面的关于2.3.1的那个讨论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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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j197308 发表于 2012-10-18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2.3.1是对所有压力容器用钢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上非受压件的材料要满足2.3.1,受压件还要满足2.3.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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