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与环境》2008年第50期刊登了葛家求同志《加油站安全评价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讨论》一文,文章对有关埋地油罐的问题提出了两个建议:(1)埋地油罐的定义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二章术语第2.0.10条不属于强制性条文,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对于加油站的储油罐是否埋地设置应作为一个重点进行检查。但是在检查过程中通常会发现有的加油站的油罐地理位置特殊,如罐区周边是湿地、峡谷、水渠等,不符合埋地油罐的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油罐周边环境的特殊性,对于以上类型的油罐虽然不符合埋地油罐的标准,但整改难度较大,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较小,可以认为其符合要求。(2)柴油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之内,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范畴,所以认为其储罐可以不埋地设置,那些半埋地罐、或埋地不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柴油罐可以不作强制性要求其必须整改到符合埋地油罐的标准。
对上述两点建议,笔者认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中的第6.1.2条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9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中明确提出,《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中的第6.1.2等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因此,不能以条款第6.1.2条所引用的埋地油罐的定义为非黑体字就认定不符合埋地油罐标准的油罐符合要求。
(2)柴油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之内,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范畴,但以此为依据认为其储罐可以不埋地设置,那些半埋地罐、或埋地不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柴油罐可以不作强制性要求其必须整改到符合埋地油罐的标准,理由并不成立。柴油虽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之内,但为《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中的物质。油罐是否采用埋地与柴油是否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之内无直接联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条文说明第6.1.2条提出:“加油站的卧式油罐埋地设置比较安全。从国内外的有关调查资料统计来看,油罐埋地设置,发生火灾的几率很小,即使油罐发生着火,也容易扑救”、“另外,埋地油罐与地上油罐比较,占地面积较小。回为它不需要设置防火堤,省去了防火堤的占地面积。必须时还可将油罐埋设在加油场地及车道之下,不占或少占地。加上因埋地罐较安全,与其他建、构筑物的要求距离也小,也可以减少加油站的占地面积。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地面罐必须设置冷却水,以及油罐受紫外线照射、气温变化大,带来的油品蒸发和损耗大等不安全问题”。因此,油罐是否采用埋罐是从安全角度考虑,而不是直接以柴油是否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之内来考虑的。
(3)另外,如果油罐为不埋地设置或半埋地设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中的关于油罐与站内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距离能否适用呢?因为在对油罐与站内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距离的相关条款说明中,均基于油罐埋地来考虑的:①《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条文说明第4.0.4条提出:“本规范6.1.2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据调查几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说明:现行版本为GB50016-2006)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了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②《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条文说明第5.0.8条提出:“由于油罐埋地敷设,即使油罐着火,也不会发生油品流淌到地面形成流淌火灾,火灾规模会很有限。所以,加油站卧式油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距离可以适当小一些”。因此,如果油罐为不埋地设置或半埋地设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中的关于油罐与站内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距离规定并不能适用。
综上所述,未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埋地的油罐不能认定为符合要求,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如果油罐为不埋地设置或半埋地设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中的关于油罐与站内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距离规定并不能适用,应采取增设防火堤等其他安全措施并按其他相关规范或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评价,仍达不到规范或标准要求的,则应考虑加油站的搬迁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