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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内容深度?由谁完成?(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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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雨 发表于 2008-12-25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认为《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25)仅为一个说明书,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可供施工的安全设施设计应该在详细设计阶段进行。

那么:安全设施设计内容深度(如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的具体型号,数量)?
由谁来完成?设计方or业主?(做过多个设计项目,详细设计均未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3088 发表于 2008-12-25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严格来说,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该是在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之后的有关安全的设计总结。一定是设计方(设计院)完成,是对业主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的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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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qad 发表于 2008-12-26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俺的工作就是写这个,我来说说

安全设施设计内容深度(如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的具体型号,数量)?
具体的深度你要参照原来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深度,原来有的基本按照原来的深度
原来没有的部分,如果预评价里面有,深度参照之。当然要根据现实情况修改
那个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数量一定要有,具体型号不用给,但要给出要求,比如防护那种气体以及使用部位。

由谁来完成?设计方or业主?(做过多个设计项目,详细设计均未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这个最好放在基础设计来写,设计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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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xiubin 发表于 2008-12-28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搞不明白弄这个有什么用,又不是施工图,你专篇里写了几个报警器等等安全设施,施工图又没有完全体现,到底用专篇去采购东西,还是照施工图采购。两者区别没人去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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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polo 发表于 2008-12-29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更重要的是谁来承担事故的责任,是工程设计方还是安全评价方还是安全设计方,只怕到时候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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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m0001 发表于 2008-12-29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内容深度(如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的具体型号,数量),一般由设计部门根据定员确定
具体的深度由设计部门根据安全预评价的要求来编写《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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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gwu 发表于 2008-12-29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1.《导则》中要求详细列出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但没有具体条款要求,操作性稍差,若安全设施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中的三大类13项,则统计工作量很大,要求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的深度,另外有些地方则还不够全面。另外要求“对每个安全设施说明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具体条款”。
2.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根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以及《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等,设计应要求工厂按工作岗位配备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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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li721030 发表于 2009-1-8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谈谈一些看法:首先,近些年国内的工厂频繁发生安全事故,其影响程度已经使政府将安全生产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第二,国内的工厂在投产前的安全评价工作都是由政府部门完成,不像国外企业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额大小组织评价;第三,国内设计行业对安全设计的重视程度和分析程序是处于启蒙和发展阶段,不可避免的存在较多隐患。综上,个人认为国内外对于安全所带来的利益和风险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在我国的体制下就要将责任均摊。目前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内容过于繁杂且重复工作很多,国内有些省份是完全按照规定执行或者还要高于国家规定,而有些省份的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对于重复工作的内容放宽要求。无论怎样健全监管机制,使之权责分明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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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2006 发表于 2009-1-8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怎样健全监管机制,使之权责分明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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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w1965 发表于 2009-1-2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计深度问题一直不是很明确,按8号令理解似乎是初步设计阶段的,但前不久参加一个省级的安全专篇审查会,专家组组长要求是施工图阶段的,很想得到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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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qad 发表于 2009-1-24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局现在也是摸着石头过河
不过按照最初的想法应该是基础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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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q2213 发表于 2009-9-7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计深度问题
现在有没有权威说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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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oo2 发表于 2011-3-31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专家对这个问题在深入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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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chuanjiang 发表于 2011-3-31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应该由设计单位来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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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qad 发表于 2011-4-1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36号
2011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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